一、禁止燃放时间: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全县范围内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四、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鞭炮):
(一)林区、牧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
(三)加油站、天然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燃气管网、输(变)电线、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的地点。
五、禁止在全县所有坟山、坟地祭祀时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烧纸钱、烧香、点蜡烛、烧花圈等一切用火行为,提倡丧事简办、文明祭祀,移风易俗。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镇、村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镇政府、村(社区)两委要切实担负属地管理职责,强化宣传教育,加强巡查监管,严控野外火源。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燃放孔明灯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给予每次500元的奖励(多人同时举报同一燃放行为的,奖励最早举报人。举报电话:0837-7422256)。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茂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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