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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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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努力营造“全民招商”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推动茂县经济超越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招商引资奖励遵循“谁引进、谁申报、谁受奖”和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引资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对引资人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阿坝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阿府发〔2020〕6号)文件要求的鼓励投资领域产业。

(二)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环保要求。

(三)引进资金系引入县外资金,不包括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项目以及融资代建类项目、BT、BOT模式和捐资项目。

(四)产业引进投资额度标准。

农业项目:引进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农、林、牧、渔业、种养等县内加工项目。

工业项目:引进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亩均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达到规模以上,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

现代服务业项目:引进单个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旅游产业、现代物流、数字经济、商贸流通、科技服务、现代金融等新兴先导性服务业项目。

新业态项目:引进单个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研发中心、众创孵化空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省科研院所等项目。

(五)签订正式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或合同,完成年度全部投资,建成运营。

(六)无其他纠纷、争议。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了促使招商项目落户我县和“飞地”园区,在提供信息、洽谈、签约和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法人实体、社会组织机构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

(一)为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办理引资事务的引资人,在招商项目合同签订后,凭以下材料到县招商引资专项小组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投资者、招商受益者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引资人应对引进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资金到位、项目竣工投产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服务和促进。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投资额的4‰金额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

(二)引进投资额的1‰金额为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小组工作经费,严格按照《茂县招商引资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三)引资人为县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或个人,奖励资金折算至单位或个人年底目标考核分值,计入原单位目标考核加分项目。其他引资人以货币方式奖励。

(四)引进落地“飞地”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按“飞地”园区分成比例州内所得的总额为引进投资额计算。

(五)引进投资额以项目落地投产后,由县统计局提供的固定投资额入库数据为准。

第六条  奖励的申报

引资人所引项目达到奖励条件要求即可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小组出具的引资人备案材料。

(二)投资方证明材料(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合同)。

(三)投资项目在本县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备案等相关材料。

(四)能够证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佐证资料。

(五)引资人申请奖励,应在招商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建成运营之日起1年内完成,逾期视为引资人放弃申请。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由县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小组对投资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引资人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初始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考评中心备案,分管领导认定。

第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八条  奖励方式。每年奖励一次,按审批意见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方案,由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小组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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