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发〔2018〕38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十五届茂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茂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阿坝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与管理。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上级机关和同级党委、人大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办理同级政协重要建议需要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三)编制和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草案,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城乡改造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七)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
(八)其他依法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对以上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应当报上级机关或者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决定、备案的,不宜公开、应当保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 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提出决策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二)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三)决策事项情况复杂、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应当先征求相关副县长意见或者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开专题议事会议进行研究、协调形成建议意见后报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四)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列为决策事项;
(五)贯彻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党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重要指示、决定,直接列为决策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向县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相关部门调查研究论证,认为可以采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策建议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审定后列为决策事项。
决策建议经以上程序列为决策事项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或者由县长指定负责决策事项起草;县长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决策事项起草。
第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信息。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及说明。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符合科学、民主、合法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一节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和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和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邀请受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应当提前5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视决策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纳与决策有关的合理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第二节 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邀请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或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门的咨询研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专家的咨询论证工作,保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独立性,保证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三节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起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共同开展,对涉及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由专门机构研究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后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减缓或化解措施。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当报分管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县长作出继续决策、暂缓决策或者终止决策程序的决定。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提请政府审议。
第十七条 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县政府审议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及本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
(四)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听证的,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决策起草部门提交审议的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送交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决策草案未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不得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提交审议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县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三)决策承办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决策草案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应当提出审议建议,认为可以提交县政府审议的送分管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报县长审定后,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县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提交审议的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草案文本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决定暂缓的决策草案,决策起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县政府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应当经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分管副县长书面批示提出意见后,报县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涉及面广、前瞻性较强、尝试性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县委研究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负责执行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含主办和协办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决策落实的质量和进度。
重大行政决策主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县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请示。在县政府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处理在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可提请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决策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对有关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委托专业研究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研究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第三十条 决策主办单位组织完成评估后,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等建议提交县政府。
决策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采取临时补救措施,组织决策后评估,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提交县政府。
第三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作出重大修改的,其决策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程序执行。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决策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完成后或重大行政决策由县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后,重大行政决策主办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包含决策执行过程、工作成果、成果评价、审计结论、经验和问题、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安排部署,对决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草案和说明,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县政府、决策起草部门、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违反保密规定以及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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