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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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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府办函〔2019〕81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茂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茂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9年度实施计划 

    

  为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改善县域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阿坝州工作方案的通知》(阿府发〔2019〕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实行水陆统筹,对江河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 

  二、主要目标 

  (一)工作目标。2020年,我县岷江、涪江等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100%以上。地表水水质稳中向好,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巩固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主要指标。2020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8%,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5%,全县地下水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企业,2019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现有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电解、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对全县重点工业企业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的废水进行污染综合治理,在江河源头地区禁止新建造纸、皮革、印染、化工、化学原料药、冶金等项目。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重点涉重金属企业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重点控制矿产开采、冶金类工业污染,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废水治理。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督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方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的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排查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9年7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督促落实污染整治方案,重点整治土门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和排放。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继续扎实推进和加强我县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监管力度,确保正常运行。配套制定本县辖区建设与改造实施计划,对槽木污水处理厂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槽木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有效提高污水处理率。到2020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率达97%。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污水处理厂)、各乡(镇)人民政府 

  6)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重点对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到2020年,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收集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7)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2019年6月底前,完成非法污泥推放点排查,并列出清单;组织各乡镇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2019年底,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8)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以《茂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确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为基准,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推广沼气和堆肥综合利用,实现养殖废水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2019年6月底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组织完成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在2019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督促现有规模养殖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储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养殖小区粪便等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9年6月底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组织完成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价,编制《茂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认真贯彻执行《阿坝州到2020年化肥使用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阿坝州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化肥、农药实现零增长。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高,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9年底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节化环境保护的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畜池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0)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试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重要水源地周边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收集处理系统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以及非规模化养殖户养殖粪污污染治理,基本解决该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和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县生态环境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水务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4.调整产业结构 

  12)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9年起,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3)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环境容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标准。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实施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水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优化空间布局 

  14)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在岷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项目环境风险。在编制和审查各项规划时,将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加大指导力度,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疗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16)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乡规划蓝线管理,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和绿化缓冲带。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规划保留及新增的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库、河口湿地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严格控制岷江下游采砂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推进循环发展 

  17)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强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企业工业废水的深度处理回用的指导,促成工业废水的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促进再生水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7.控制用水总量 

  19)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全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目标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取水总量控制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编制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8.提高用水效率 

  21)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目督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2)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80%以上。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组织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9年底,全县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5%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40%以上。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4)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指导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以上。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科学保护水资源 

  25)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9年6月底前,县水务局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6)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编制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下游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科学核定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和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 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7)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有资质的专家、团队对我县岷江、涪江流域水环境容量进行核算、更新,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强化科技支撑 

  1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28)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镇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9)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应用示范,加快适用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0)开展水污染深度治理探索研究。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农村面源污染控制、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 

  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31)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2)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3.理顺价格税费 

  33)加快水价改革。县政府所在地应于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县物价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厂、各乡(镇)人民政府 

  34)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5)贯彻落实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促进多元融资 

  36)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不断加大节水、水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收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推进领域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政府金融办(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7)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央、省、州争取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加强政府投入的引导,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建立激励机制 

  38)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9)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相关行政主管单位定期将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及其违法事项通报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0)逐步建立完善水环境治理激励惩罚机制。实施县域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财政转移资金水环境保护激励制度。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6.执行法规标准 

  41)执行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等。制定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加大执法力度                                      

  42)实现“红黄牌”制度。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茂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3)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责任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负责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提升监管水平 

  (45)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岷江、涪江流域与我县相邻的松潘、黑水县、北川县等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进全流域统一监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环评会商、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6)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完成设置全县水环境重点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全县重点流域出境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站。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指标监测和生物毒性监测能力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水平。加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现县级以上地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县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7)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人员的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落实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工作制度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9.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48)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县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启动涉磷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水质目标要求的乡镇要全面排查污染源,针对突出问题,制定实施水体水质达标工作方案,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具体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长期超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水务局、县委目督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20.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49)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有关部门应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制定落实全县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项规划、政策,并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辖区内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工作。各乡镇应按照规定削减和控制本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乡镇,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并采取减排措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1.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0)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事故性排放和交通风险源等防控,建设完善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1)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并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应急环节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52)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规范管理,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备案工作及非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3)加强许可证管理。摸清全县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信息化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23.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54)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县疾控中心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到2020年,力争做到对全县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水质监测,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县疾控中心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5)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县城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的调整和完善,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州政府颁布实施的《阿坝州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区划》,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对全县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生态环境和饮水安全进行有效保护,确保全县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完成全县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6)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7)防治地下水污染。县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县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加油站等重点区域地下水质监测与调查。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排查,对未按照防渗要求的新建加油站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实施污染控制。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4.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58)实施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到2020年,岷江水质稳中向好。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茂县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重点对岷江流域紫坪铺上游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0)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按照国家统一方案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61)加强河流水和湿地生态保护。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到2020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施干旱河谷造林,建设生态经济林模式治理干旱河谷技术示范林。 

  稳步实施休牧、轮牧、禁牧战略方针,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修复草原生态服务功能。对草原植被盖度在50%以下、鲜草产量200公斤/亩以下、具有特殊生态功能和生态十分脆弱的草原划定为禁牧区,其它草原划定为草畜平衡区。加大草地退化、沙化治理力度。采用造林、植灌、种草、封山(沙)育林(草)、草方格和蓄水等方法,尽快恢复沙化土地的植被和生态。加强林草植被管护,遏制沙化扩张趋势。 

  牵头单位:县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2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62)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全县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乡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生态乡镇、节水型城镇、卫生村镇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3)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定期公布全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国控、省控、州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7.加强社会监督 

  64)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检察院、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8.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65)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县政府制定并公布2019年水污染防治计划工作方案,各乡镇,各部门要从2019年起逐年制定水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乡(镇)年度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县工作方案报州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 

  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建立定期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开展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县内重点企业应带头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牵头单位: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县政府与州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将目标任务细化到各乡镇、各部门,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对各乡镇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乡镇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乡镇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目督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督查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县目督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名词解释: 

  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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