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目 录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二)2018年重点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收支总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二)支出预算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十一、名称解释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职能简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本系统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
2.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及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3.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贯彻实施。
4.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5.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民族工作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我县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6.研究分析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或参与配合实施县委、县政府部署的民族地区民生工程相关工作,配合承办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7.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调民族关系,推动民族工作。
8.负责管理全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9.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10.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11.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坚决抵制、揭露、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县的渗透破坏活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问题,确保宗教工作的一方平安。
12.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交往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13.参与拟订宗教工作队伍建设规划。
14.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5.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重点工作
2018年,将始终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依法行政、搞好服务、抓好落实。
1.继续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把民族与宗教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到位,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管理服务水平。
2.全力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七进工作,助力阿坝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工作。
3.继续抓好依法管理。规范各项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4.继续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促发展工作,为民贸民特企业服务。做好民族成份认定,规范民族成份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城市民族工作,把城市民族工作落到实处。
5.完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和管护等资料,强化项目监管督查,严抓项目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提速增效。
6.继续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继续取缔非法宗教聚会点,阻止未经备案的宗职人员在我县非法传教。
7.进一步加强我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敏感时期维稳排查。
8.按州、县时间节点要求,继续推进《青藏高原环境与山水文化(茂县卷)》和《茂县宗教志》编纂工作。
9.继续做好脱贫帮扶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茂县民族宗教局属一级预算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总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宗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28644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82909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746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2184元,住房保障支出85620元。民宗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128644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65866元,主要原因:人员比2017年增加2名。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8年收入预算1128644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1128644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8年支出预算1128644元,其中:基本支出1128644元,占100%。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128644元,比2017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265866元,主要原因:人员增加。
收入包括: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128644元。
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829094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746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52184元,住房保障支出85620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128644元,比2017年预算总数增加265866元,主要原因:人员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829094元,占预算收入7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1746元,占14%;医疗卫生与卫生支出52184元,占4%;住房保障支出85620元,占7.5 %。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行政运行(2012301)2018年预算数为829094元,主要用于单位2018年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
2.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2018年预算数为115533元,主要用于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80506)2018年预算数为46213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4.行政单位医疗(行政单位医疗)2018年预算数为52184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5.住房公积金(2210201)2018年预算数为85620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民宗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128644元,其中:人员经费888272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97692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516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民宗局2018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41916元,其中:无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1916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000元。
(一)2018年公务接待费1916元。较2017年预算增180元,长9.3%,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2018年无因公出国(境)经费。
(三)2018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000元。较2017年预算持平。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宗局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民宗局2018年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民宗局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97692元,比2017年预算增加13887元,增长14%。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民宗局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民宗局截止2017年12月31日,固定资产总额4,864,062元,其中:公务用车1辆,价值243,000元;其他固定资产4621062元。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8年民宗局通用项目和专用项目均按要求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项目0个,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128644元。
十一、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所属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所属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至本年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以前年度已完成项目剩余资金经批准用于新用途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茂县民族宗教局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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