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阿坝州茂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本次拟征收茂县凤仪镇顺城村集体土地(详见附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二、土地现状:拟征收凤仪镇顺城村集体土地1.1181公顷,其中农用地0.4666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0公顷,果园0.4378公顷,农村道路0.0288公顷),建设用地0.6515公顷。(详见附表)
三、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精神,征地补偿按照阿坝州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87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安置。
五、其它事项
1.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2024年3月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2.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在公告有效期内向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
3.公告时间: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8日。
特此公告。
茂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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