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阿坝州茂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根据对拟征地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测绘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拟征收位于茂县凤仪镇甘清村的集体土地(详见附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拟征收茂县凤仪镇甘清村集体土地共计0.4655公顷,其中农用地0.4655公顷(其中:园地0.4655公顷),不涉及农房拆迁。(详见附表)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征地补偿按照阿坝州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一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7800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2.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要求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五、其他事项
1.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到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补偿登记。
2.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茂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若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以书面形式向茂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3.土地征收部门:茂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王巧峰,联系电话:0837-7425797,公告时间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特此公告。
茂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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