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7466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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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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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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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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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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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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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 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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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金 |
出让 |
凤仪镇羌兴大道1幢2单元502号 |
茂房权证茂县监字第20140381号 茂国用(2015)第317号 |
汪勇 |
茂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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