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本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茂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后废止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10-27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明晰农村不动产产权,依法保障广大农牧群众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州关于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政策规定,实行“发新废旧”登记管理原则,现就对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房)》等权属证书及时失效和废止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我县辖区内已完成农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确权登记,并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房屋所有权证(农房)》等权属证书(以下简称“原权属证书”)应主动提交茂县自然资源局予以注销、废止;不论任何原因未提交注销、废止的,从不动产登记系统登簿之日起,原权属证书自行失去法律证明效力、予以废止,不再作为确认物权归属的合法凭证。

二、办理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时,原权属证书原件已回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原权属证书旧证因遗失、损毁、权利人拒不交回等情形无法收回的,以本公告作为废止法定依据,原权属证书不再具备任何物权证明法律效力。

三、尚未开展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暂未换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的,权利人持有的原有合法权属证书继续有效。请相关群众积极配合不动产测绘及权籍调查、权属审核等工作,尽快分批、分类申请办理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

四、原权属证书物权证明效力灭失或废止后,任何单位、个人均应以最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系统中登记簿信息为准,不得继续使用已废止的原权属证书办理建房审批、房屋流转、征地拆迁补偿、抵押贷款、公证等各类业务。凡利用已失效或已废止的原权属证书开展相关活动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五、各农户家庭应全力配合村组、镇政府、县级相关部门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和流程,申请领取农房宅基地确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

六、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茂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异议材料及佐证依据。

特此公告。

 

 

茂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10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