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财政评审是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环节。我县于2021年印发了《茂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茂府办发〔2021〕3号),现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管理,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茂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阿府办发〔2024〕10号)规定,草拟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起草过程
自2026年2月1日开始,我们着手制定《茂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参照了《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2026年3月13日至3月16日第一次公开征求11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部门意见,县教育局提出一条意见,未采纳,其余单位均无意见;3月18日至4月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反馈意见。5月9日,组织县纪委、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部门及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人员对《茂县财政评审管理办法(草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在此基础上最后形成了《办法》。
四、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预算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23〕95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本级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及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开展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评审管理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是具体行使财政评审管理职能的专职机构,财政评审工作由财评中心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机构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制度和要求选取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
建立财政评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级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财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司法局、县考评中心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水务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县财政局共同做好财政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廉洁规范的独立评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财政评审范围:
(一)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送审阶段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和评价活动。
(二)招标控制价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控制价的评审活动,包括新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及其相关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含与工程密不可分的设施设备)。
(三)部门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部门新增预算项目开展评审活动,为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预算评审应当在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安排前开展,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当在追加预算前开展评审。
(四)工程变更评审是指确因不可预见因素出现的变更,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计取暂列金,暂列金是项目建设单位为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其标准为:不得超过该项目最高限价的5%。
工程增量累计增加额超过暂列金的,在变更实施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送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第六条 以下项目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安排财政评审:
(一)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
(二)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金额的项目;
(三)已开展过财政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增加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其它;
第七条 已开展概算评审的项目,不再开展招标控制价评审;已开展重点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不再开展预算评审。
第三章评审内容
第八条 概算评审主要包括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资金测算的合理性;编制资料是否完整;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量、材料用量及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和程序是否准确等。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评审主要包括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计价规范、规定,计算是否准确;计价套用定额是否符合应执行的定额标准;计税取费是否正确;建筑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准确。
第十条 部门预算评审主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绩效目标、支出标准等重点审核内容,其中延续性项目的评审应当将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评审程序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评审的程序:
(一)前期准备。财政部门收到评审任务后,通知评审机构做好评审准备。
(二)实施评审。评审机构根据送审资料开展评审,对有疑问的项目及时反馈联系函,形成初步结论后,应及时反馈给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反馈给项目业主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初步评审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将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根据有关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并出具评审报告。对评审报告存在较大争议或评审质量存在问题的,由评审机构组织人员进行复核。
(三)报告及归档。评审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资料报送要求:
(一)项目业主单位对其报送的送审函及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项目业主单位送审评审资料,其中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不大于可研批复估算金额,招标控制价金额不大于施工图预算同口径建安费金额。
(三)项目相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开展财政评审。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评审结果运用,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过评审结果。对评审中发现虚报基础数据或资金需求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酌情核减部门(单位)预算。对审减率低、申报质量较高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定组织开展评审。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指定评审机构,不得违规干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茂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茂府办发〔2021〕3号)同时废止。
五、发布单位及有效期
本《办法》拟由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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