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14
字体:
访问量:
分享到: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环境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检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指导、协调县内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归口管理全县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承担县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经济工作,负责提出环境保护和林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监督县级环境保护和林业资金,管理县级环境保护和林业国有资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环保和林业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活动及各种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颁布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产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县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州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建议;监督管理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科技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八)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指导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布制度,统一发布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县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县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和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森林采伐限额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标准规定,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及其相关的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其标准和规定,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全县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十六)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和政策,拟订全县重大林业改革的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和其他经营者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七)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及其产业标准,拟订全县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高半山林业综合开发。

  (十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宣传、教育、科技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队伍建设。

  (二十)负责指导全县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林业科技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承办重大林业科技攻关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十一)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纪检、监督工作,抓好局机关及指导林业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行业纠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有关环境保护和林业方面的涉外工作。

  (二十二)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本单位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 0个。

  本单位总编制146名,其中:行政编制13名,其他事业编制133名。在职人员总数108人,其中:行政人员21人,其他事业人员87人。离休人员0人,退休人员41人。

  三、固定资产情况

  2017年初固定资产总额67,163,454.71元。

  四、部门预算情况

  本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13060304.63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 15541673.14元下降16%;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3060304.63元,较2016年部门预算支出总数15541673.14元下降16%。

  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12910304.63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859066.18元;商品服务支出900213.24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51025.21元。

  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150000元,其中:综合林场退休补差项目150000元。

  项目主要绩效目标是:能有效地保障综合林场退休人员财政补差工资及时到位,对退休职工的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

  附件:2017年茂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部门预算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