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外来病、虫、杂草入侵,防范重大农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危害,维护茂县农业生态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现就农业植物检疫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业植物检疫对象范围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检疫站四川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总站关于四川省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分工的建议》(川农植检函〔2023〕44号)文件要求,果树(水果类)、花卉和中药材(草本花卉和草本中药材)、草(牧草用途和在农耕地生产的草籽及草皮)由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二、必须经过检疫的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三、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进入我县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含砧木),必须具有《植物检疫证书》。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调运物所在地的农业主管部门申请产地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调运检疫
(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
(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
(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四)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2、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五、法律责任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办理地点:茂县行政审批局(政务中心)科农局窗口,联系电话:0837-7466061。
附件:1.
植物检疫条例
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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